【微茶:一定會考上】評論
自治條例可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相對法律保留: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A,我猜可能是因為「發布日起第3日 或 特定日起生效」,而不是「公布施行後生效」 B、C,自治條例,有罰則:送上級機關,1 個月內核定後發布無罰則:發布後送上級機關備查--> 因題目裡未提到罰則,所以生效條件與上級機關無關,B、C皆錯 D,J443: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
【阿堯】評論
這個條例一看就知道太扯,秒選D...
【傑】評論
憲法§107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地方制度法§32 第一項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地方制度法§43 第二項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