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旗書吾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無論任何情形第174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民法§172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二)「不合意管理」原則應負無過失責任,然管理人雖違反本人之意思而管理事務,於§174Ⅱ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之三種例外狀況仍構成「適法無因管理」而僅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故(C)之論述「無論任何情形,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三)民法§173Ⅰ規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