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評論
第 17-2 條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Abby】評論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二: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
【妃】評論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nnnnnn百萬元為限房地合一不併總所單獨申報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