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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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名 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75 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If.aspx?PCODE=D002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