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何者是法律行為?
(A)社員總會決議
(B)催告
(C)拾得遺失物
(D)無主物先占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6244
統計:A(2507),B(1810),C(515),D(786),E(0)

用户評論

【用戶】j2700016-105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1.法律行為:私法行為例如:契約2.準法律行為:表示行為

【用戶】黃耘嘉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原來是通知與行為這兩個字的差異

【用戶】D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律行為:私法行為

【用戶】這似乎就是阿線上測驗的暱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為可以區分為事實行為、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以下說明之:一、事實行為:事實上有此行為即生法律效果,行為人有無取得此種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問。例如:佔有無主之動產,取得所有權、侵權行為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二、法律行為:基於"意思表示",而發生具有私法上法律效果的行為。類型有三,列舉如下:  (一) 單獨行為:一方,例如:拋棄、捐贈  (二) 雙方行為:雙方,其意思表示係為"對立",例如:契約  (三) 多方行為:多方,其意思表示為"一致性",例如:決議三、準法律行為:表現一定的意思表示,即基於該表現而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一) 意思通知:例如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