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ssic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公布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為建立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制度,培養國人正確職業觀念,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培育各行業人才,特制定本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或職業訓練教育。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六、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