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設籍台北的小智向設籍台中的大仁借款三萬元,二人並未簽寫借據。後來大仁要求小智還錢,但是小智卻置之不理。大仁因而求助於在台南地方法院擔任法官的忠勇。
【題組】根據上述案例與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人未簽借據因而無法依循和解程序解決

(B)大仁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C)大仁可請求檢察官偵查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D)忠勇可主動審理此案並判決小智必須還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506
統計:A(13),B(127),C(10),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用户評論

【用戶】黃智煒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即使未簽借據仍可用和解一途解決糾紛。C此乃民事糾紛非刑事糾紛,故不可請求檢察官提起公訴。D 依據不告不理原則,權益受損的當事人要主動向法院的民事庭提起訴訟,否則法官不會主動審理此案並加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