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勇智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第 8 條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第 36 條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