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e-Ru Jh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用戶】Tina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第1063條,可以提否認之訴的,限定是夫妻的一方或子女。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生之生父者,不能提否認之訴。舉例說明,甲男(浪蕩子)為丙之生父,拋棄了懷孕中乙女乙女懷丙時,真心愛乙女的丁男,決定與乙結婚並照顧丙,多年後,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之生父甲,說丙是我的小孩不負責任的人,為什麼要給他權利破壞他人婚姻而且丙也有法律上的父母啦~因此法律限定提否認之訴的為夫妻的一方或子女。小小淺見~結論:受推定之父、生母、子女均有否認權;與該子女有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