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y621】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21 0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060015460號函准予照辦)第九條(基金募集不成立之退款方式) 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不成立時,甲、乙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不成立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自確定不成立日起10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 (如乙方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者,申購人係指乙方)為受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人 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發 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之利息予申購人,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 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