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警察人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尚非法定得使用槍械之時機?
(A)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B)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有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C)警察人員之装備遭受强暴或迫時
(D)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時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口訣:故騷脫土財  裝兇不足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第3條(得使用警棍制止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