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依民法規定,下列何項敘述之收養行為可以成立?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丙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7506
統計:A(223),B(208),C(1181),D(110),E(0)

用户評論

【用戶】Ashle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用戶】BT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甲) 原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例外→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乙)(丙)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也就是說卑輩不能收養尊輩,但是尊輩能收養卑輩。(丁)直系姻親不得收養為子女

【用戶】好貓咪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甲:30歲未婚的甲收養12歲的乙 (X)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甲未婚,故應長於乙二十歲以上方可收養乙。乙:丙收養其連襟之子女 (O)第 1073-1 條(節錄)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連襟之子女為旁系姻親三親等,雖親等在五親等內,但輩分相當(就是對方剛好是可以當自己孩子的年紀與輩分)所以可以收養。丙:丁收養其妹妹之子女 (O)第 1073-1 條(節錄)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