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a Beaty】評論
第四十二條(86.12.30.修正)(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第六十六條之三(98.4.22.修正)(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項目)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Chou Li Li】評論
國內 -國外 : 母子公司 CFC =計入所得額課稅
【Lan Lan】評論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11/4768632982436005164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毌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員林稽徵所說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其中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另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