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東巴】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6 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