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毅之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限定繼承)所定之利益:一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B.為民1163條第二款D.應為繼承人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方為是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有§1163「隱匿」或「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形之繼承人,依法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應視為概括繼承。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