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民國 98 年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法要求 30 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B)因教育、訓練等,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C)該法所規定之罪屬於告訴乃論
(D)該法規範所有場域中陌生人所進行之性騷擾事件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4362
統計:A(56),B(45),C(114),D(426),E(0)

用户評論

在人這是不能,在神凡事都能】評論

該法規範應該不只陌生人吧~通常在職場、學校、機構....等都是熟識者

鈞天廣閱】評論

還是說,防治法法規規範的是工作場所內的員工、老闆等人,而陌生人對員工有性騷擾的狀況,屬於刑法呢?

丸子】評論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