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alousbee L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聯席會議決議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533 號 (契約性質判斷之標的說與目的說)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性質屬公法契約
【用戶】林政勳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