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ie Li】評論
保險業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五:一、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至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所 發行或保證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三、資產池個別資產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抵押債務債券。但屬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主管機關相 關規定投資且資產池未達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個別資產佔資產池全 部資產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四、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或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或槓桿貸款 之抵押債務債券。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投資前項商品:一、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