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昇】評論
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要件為駕駛''動力''...
【Anthea】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其他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第73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