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飄飄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34條(成立家長會)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 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35條(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 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第36條(幼兒園應公開資訊)【相關罰則】§53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用戶】Yabi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30 條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家長團體。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