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稽核之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
(B)內部稽核單位應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
(C)銀行應建立隸屬於總經理之內部稽核單位
(D)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7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kidde666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銀行應設立隸屬董 (理) 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

【用戶】Taiwan Zoo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10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是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總稽核制度,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各業別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規定,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提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前向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未設審計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理)事長(主席)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理)事長(主席)核定。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信託業務者,不是用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各子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辦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