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erzh Zh】評論
會議次別:行政法院 83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日期:民國 83 年 3 月 00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36 卷 9 期 125-126 頁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第 2 條決 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 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 政救濟。本院七十二年十一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變更。 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81.11.23) 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第 2 條(73.07.10)
【我是小安】評論
關鍵字 【副本】 特例的VA !!!
【kkkk24680】評論
簡單想,就是副本送達義務人之後,義務人也要跟著該實施辦法走,所以也具有了法律效果:)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關鍵字判斷=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首次合法送達=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