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對於人民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A)臺中市為辦理都市更新須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
(B)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樓梯濕滑,致參觀民眾跌倒受傷
(C)高雄市政府基於公益之考量,廢止授益處分
(D)新北市政府為興建輕軌,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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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關鍵字:補償合法→補償違法、故意或過失→賠償(B)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樓梯濕滑,致參觀民眾跌倒受傷→管理有欠缺。→賠償第 3 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法人可不可以做為國家賠償請求的對象?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的公法人,如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行政法人法第二條第一項、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條)等,亦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其公權力,公共設施若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亦皆有侵害人民權益的可能,故國家賠償法並規定其他公法人準用本條規定,而可為賠償義務人。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50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對於人民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陳無名】評論

需區分「損失補償」及「損害賠償」之不同損失補償>>係合法損害賠償>>係違法>>大多規定於國家賠償法內(B)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樓梯濕滑,致參觀民眾跌倒受傷係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補償故本題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