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應於何時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
(A)會計年度終了日
(B)會計年度結束期間
(C)總決算提出於監察院
(D)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會計法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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