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Shan Che】評論
除斥期間,是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權利歸於消滅之事實。即法律對種權利所預定之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時,權利歸於消滅。其特點如下:1、除斥期間不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2、除斥期間起算點自其權利成立時起算。3、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4、除斥期間所維持之秩序,為繼續存在之原秩序。5、除斥期間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6、除斥期間經過後,其利益不許拋棄。7、除斥期間在限制權利長期存續,權利人僅在限定期間內得主張其權利,超過限定期間,即為權利存續期間屆滿,則無權利。出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比較 - 愛給特的世界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iget/3534633#ixzz1dpvFMXmq
【sweet70906】評論
終止契約筆記:6F 感謝~
【Lin Sophia】評論
所謂「形成權」,其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民法條文中之《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及《抵銷權》等均屬之。
【jiungda】評論
網路上找到的白話例子,大家將就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