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藥事法對於不法藥物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獲之偽藥,如可改製,應經許可,限期改製
(B)製造偽藥,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品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製造許可
(C)製造劣藥,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
(D)查獲之劣藥,如不能改製,沒入銷燬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11),B(0),C(0),D(0),E(0)

用户評論

黑裡暗殺等一年】評論

藥事法第78條(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處分)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