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強制辯護案件?
(A)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B)非重罪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
(C)被告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5678
統計:A(5),B(66),C(1),D(179),E(0)

用户評論

【用戶】Tina T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3年以上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 31 條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