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莫】評論
2F的問題可參考1F所附之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3項:「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誠少爺!!】評論
給2F:前項接觸(開始的時候)非以書面為之者,(事後)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Boba-fett】評論
白話解釋1.書面接觸,就要依47條2項規定,把往來接觸的書面向其他人公開。
【Gogogo】評論
行程法47條第2項: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它當事人公開第3項: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記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