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ya Jin】評論
同意4F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264):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不安抗辯(民法265):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兩個不一樣呀~大大別搞混了!
【阿卜揪】評論
甲出售電腦 1 部於乙,未交付電腦前,甲向乙請求價金,試問乙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A)撤銷權(B)解除權(C)同時履行抗辯權(D)先訴抗辯權
【yl】評論
5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答案:C(A)先訴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時效抗辯權民法物權編概要- 102年 原民四等 選擇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選擇(A)先訴抗辯權 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C)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