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ck Fang】評論
第3 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法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1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