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二人均為受僱於我國籍漁船之大陸船員,因船上生活困苦,無法適應,遂於海上作業期間,謀議挾持船長,由乙捆綁船長,再由甲將該船駛往大陸後,棄船逃逸。試問甲乙二人共犯何罪?
(A)海盜罪
(B)準海盜罪
(C)私行拘禁罪
(D)強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4064
統計:A(80),B(65),C(196),D(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共犯、共犯與身分之關係

用户評論

夢冰玥天】評論

(A)依刑333第一項,行為客體要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始該當構成要件,依題示,甲乙二人係針對自己的船艦,故不成立海盜罪。(B)依刑333條第二項,須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始成立準海盜罪。依題示,甲乙兩人是脅迫船長,於構成要件不該當,所以不成立準海盜罪。,,

陳山姆】評論

船長也是船員阿!!!重點事''棄船逃逸''吧....他沒有要那艘船的意思~~是缺乏海''盜''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