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冰玥天】評論
(A)依刑333第一項,行為客體要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始該當構成要件,依題示,甲乙二人係針對自己的船艦,故不成立海盜罪。(B)依刑333條第二項,須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始成立準海盜罪。依題示,甲乙兩人是脅迫船長,於構成要件不該當,所以不成立準海盜罪。,,
【陳山姆】評論
船長也是船員阿!!!重點事''棄船逃逸''吧....他沒有要那艘船的意思~~是缺乏海''盜''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