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有關期日、期間,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期間之計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B)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免通知訴訟關係人
(C)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D)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
應扣除其不方便之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12,B:1,C:41,D:14,E:0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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趴兔媽】評論

第64 條 (期日之變更或延展)I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CII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B第66 條 (在途期間之扣除)I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DII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