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12,B:1,C:41,D:14,E:0
難度:適中
【趴兔媽】評論
第64 條 (期日之變更或延展)I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CII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B第66 條 (在途期間之扣除)I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DII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