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niel W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周庭 小五上 (2013/07/22 22:47) 116 先程序後實體---當事人自己超過時間,依訴願法77條第2款做不受理決定,若顯然違法參照訴願法第80條--職權撤銷駁回是實體決定 所以〈A〉、〈B〉無法選〈C〉前面是77條第2款,後面是第80條職權撤銷〈D〉前半段雖然是77條,但是後面是81條---是實體審理,以有理由為前提...再接96條..程序上出問題.所以也不對
【用戶】王鐘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第 80 條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