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7.( ) 未依限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資料申報,而該帳戶當期無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相等者,如何處理?
(A)處$7,500之罰鍰
(B)通知補報,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補報為止
(C)免予處罰
(D)視情況由主管稽徵機關決定是否處罰。〈所69〉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79104
統計:A(44),B(51),C(24),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營業稅法-自用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相關規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計算、股東階段

用户評論

Yi-jun Lin】評論

3000以下免罰以上罰7500

阿成】評論

第114條之3(責令補報或填發並處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