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乙為夫妻,甲經常毆打乙,經過乙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甲實施家庭暴力後,仍未改善,反而越打越兇。檢察官獲報後,可否認為甲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聲請法院為預防性羈押?
(A)否,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預防性羈押所定各罪範圍內
(B)否,因為家庭暴力無法事先預防
(C)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別規定為預防性羈押,以保護被害人安危
(D)是,若曾經核發保護令,一經違反保護令,即可為預防性羈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0128
統計:A(240),B(63),C(3271),D(1098),E(0)

用户評論

月島雯】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2條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如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

jda87326】評論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