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業者丙為向公務員甲行賄,透過甲之妻乙(不具公務員身分)邀宴,宴席中甲表示將對丙的某項業務放水,丙除支付該筵席價金新臺幣 5 萬元外,事後又贈送現金新臺幣 50 萬元作為後謝。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成立受賄罪
(B)筵席價金,既不得沒收,亦不得追徵其價額
(C)甲享用筵席,又接受現金,前後成立兩次受賄罪
(D)甲從丙處受賄,甲、丙兩人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8085
統計:A(387),B(1778),C(372),D(999),E(432)

用户評論

知的快樂~專注,堅定上榜!】評論

轉貼雷尼雅大大 一)何謂賄賂?何謂不正利益?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意旨,「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本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參照)。又上開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亦均屬之,但如行為人所交付者,係得以金錢計價之有體財物,即屬賄賂,而非不正利益。」而根據刑法121~123條,只針對賄賂進行沒收或是追徵價額,而非不正利益。

顏如如】評論

所以丙是行賄罪嗎?

小銀】評論

根據最新的刑法,121及122條最後一項「沒收或追徵價額」的條文已經刪除了,所以要改看38-1。38-1的「犯罪所得」是不是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啊?如果是的話,代表賄賂跟不正利益都可以沒收,無法沒收就追徵價額嘍?

snoopy75smb】評論

刑法將没收成立獨立專章之精神,應該就是要讓不法者没有(撈一筆)的機會(鑽法律漏洞),理論上應包含賄賂及不正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