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7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
(A)履約期限。
(B)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C)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D)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4717
統計:A(6),B(2),C(2),D(80),E(0)

用户評論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第27條(招標之公告)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七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四、招標文件之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