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阿部6653】評論
法規名稱:幼稚教育法公發布日:民國 70 年 11 月 06 日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 18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