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hur Wu】評論
考試院會議規則§35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者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Sean】評論
離題一下,統一用字中,「記錄」者應該是動詞,用言部的記吧⋯?負責記錄的人
【JEREMY65】評論
會議紀錄,應記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列席人姓名、主席姓名、紀錄姓名及散會時間等項目;無須記錄「司儀姓名」。
【郵局外勤正取79感謝阿】評論
四個選一個可有可無的人,結果猜到了是司儀,幸運⋯(´-`).。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