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第三章 空襲防護十二、防護組織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員工人數達B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人數未達一 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執行本單位防 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 等任務。 (二)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 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 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 制中心,隊(班、中心)員由編組機關(構)成員擔任。各勤 務隊(班)應配合任務、單位業務特性及員工專長做適當之編 組。 (三)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應依民防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 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編組、訓練、演習、服勤 事項及相關之行政作業,並受各直轄市、縣(市)民防總隊監 督、管制及運用。安全管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