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35條B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國有財產法 第33條(A) 公用財產經一定程序得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國有財產法 第27條(D)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國有財產法第36條第一項C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經一定程序得互易其財產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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