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有關「公用財產用途」之敘述,何者不符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
(A)公用財產經一定程序得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B)依法徵收之土地作為公用財產,其用途廢止時,仍不得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C)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經一定程序得互易其財產類別
(D)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35條B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國有財產法 第33條(A) 公用財產經一定程序得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國有財產法 第27條(D)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國有財產法第36條第一項C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經一定程序得互易其財產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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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35條B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國有財產法 第33條(A) 公用財產經一定程序得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國有財產法 第27條(D)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國有財產法第36條第一項C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經一定程序得互易其財產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