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下列關於抵押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及於抵押物扣押前之租金
(B)及於抵押物之殘餘物
(C)及於抵押物之從權利
(D)及於抵押物之從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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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第 862-1 條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 864 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