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得為聯合行為者,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在下列何者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A)3個月至6個月
(B)1個月至3個月
(C)6個月至9個月
(D)9個月至12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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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