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Lu】評論
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葉玉琴】評論
所以A:不需親自書寫B:不須附有印鑑證明C:指印須經二人簽名證明
【metaphor best】評論
C D 是同一項法條
【閃亮亮】評論
(A)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本人即須親自書寫 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B)本人須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代替,但以附有印鑑證明之印章為限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C)指印與簽名或蓋章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