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契約應載明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屬之?
(A)合併之公司名稱
(B)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名稱
(C)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負責人之姓名
(D)存續公司之章程變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8276
統計:A(3),B(0),C(13),D(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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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17-1條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合併之公司名稱(A),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或新設公司之名稱(B)。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新股之總數、種類 及數量與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四、對於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 其有關規定。五、存續公司之章程需變更者(D)或新設公司依第一百二十九條應訂立之章程。前項之合併契約書,應於發送合併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