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B)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第六十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 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 限制。 (二)考領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 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 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Jun】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修正)第 60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年齡:(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者,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