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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第六十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 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 限制。 (二)考領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 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 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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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2 條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六十五歲止。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六十八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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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第六十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 踏車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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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2 條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六十五歲止。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六十八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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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修正)第 60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年齡:(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者,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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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第六十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 踏車駕.....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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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2 條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六十五歲止。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六十八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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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修正)第 60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年齡:(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者,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