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關於證據之判斷,英美法系多採法定證據主義,大陸法系多採自由心證主義。 法定證據主義:指法律預先機械地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法官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而不是根據自己的認識去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又稱形式證據制度。
【Cathy Peng】評論
而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直接審理)
【抹綠奶茶】評論
法定證據主義:是指證據證明力之強弱由法律予以規定,法院受法規拘束,不得由法官自由之意思而為判斷,又可稱形式證據制度。自由心證主義:自由心證主義,是刑事訴訟法上的立法原則,相對於自由心證主義為法定證據主義,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