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大刀】評論
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 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 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