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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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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 條3 本辦法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具有結算或比價期數超過三期且隱含賣出選擇權特性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不包括:一、前項所稱結構型商品。二、交換契約(Swap)。三、多筆交易一次簽約,客戶可隨時就其中之特定筆數交易辦理解約之一系列陽春型選擇權(Plain vanilla option)或遠期外匯。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