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gi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 親職教育。二 子職教育。三 兩性教育。四 婚姻教育。五 倫理教育。六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七 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用戶】上榜一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家庭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多元文化教育。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口訣 : 親子失婚 多倫別...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教育範圍?(A)倫理教育 (B)婚姻教育 (C)兩性教育 (D)婦女教育修改成為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教育範圍 (A)倫理教育 (B)婚姻教育 (C)性別教育 (D)婦女教育